樓市檢閱之坊間評論THE ICON略欠高見

 

 

賀正皓

2011年1月22日

曾蔭權在上年的《施政報告》中提出,成立「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」,研究規管一手樓銷售。有關委員會於11月15日召開第一次會議,討論將樓宇銷售誤導列入刑事罪行,並成立新機構執法。有關報告有望今年10月完成,之後會提交運房局在立會首讀,期望新例於2012年暑假通過。現在爆出THE ICON事件,祇會加強政府立例的決心。

坊間有太多THE ICON的新聞報導,讀者輕易上網找到,故賀某不在此嘮叨了。賀某打算冷眼旁觀隔岸觀火,因為這樣才能宏觀地分析問題。

要分析問題,讀者必須擁有一定程度的常識,以便了解事件的整體及本質,要找出問題的精確切入點,必須明白問題的源頭及關鍵所在,以便庖丁解牛。

其實,坊間有不少對THE ICON作過評論文章的人,可謂「百家爭鳴」,但他們都不約而同地忽略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情,在此先賣關子,最後才發表我的意見。

我得聲明,寫此文目的原意是想讀者用另一個角度想問題,不是評論誰對誰錯。

THE ICON先入則屋宇署,待「過關」後才替單位改建開放式廚房,有否「欺詐」?
昨天屋宇署指出,THE ICON 若在批出入伙紙後,再替買家改建開放式廚房,不存在欺騙屋宇署問題。《建築物條例》列明,任何人在單位入伙後,有權改建室內間隔及設計;是否需要「入則」(讀音:「積」,唔好讀「側」唔該)就要視乎情況。

賀某留意到,服務式住宅的開放式廚房,在其他發展商樓書是叫「備餐間」的,故煮食用的是電磁爐,其能源是「電」,不是「煤氣」也不是「石油氣」。

要替單位改建開放式廚房,「成功入則」的機會高嗎?
賀某的常識是,明火煮食的廚房,若打通做開放式,或用木板裝修分間廚房,成功入則的機會接近零,因為違反消房條例;買家承造按揭時,若遇上銀行按揭職員「上門估價」,銀行接近百份百不會批出按揭申請。

服務式住宅的開放式廚房備有自動灑水系統,用的是電磁爐煮食,成功入則應該沒問題。

我的單位已改建開放式廚房,而且是沒有入則的,那麼,我有沒有違反法例?
賀某的常識是,業主已違反消房條例,可被檢控!不過,香港雖然有這則法例,但是已接近「零執法」,因此,若買家買的二手樓是明火煮食的開房式廚房,有買家會跟相熟銀行「夾定」,要求銀行或估價公司不上門估價,及買賣雙方簽臨時買賣合約時夾定,不在買賣合約上列明單位有「開放式廚房」一事,以便「過骨」。
業主把自家物業改成明火煮食的開放式廚房,自己知自己事啦,不過唔駛驚,香港大把二手物業未經入則就改建成「明火煮食的開放式廚房」,政府要執法,都幾頭痕,相信全港有過萬個業主違例,當中包括城中富豪、達官貴人、中產和低下階層。

為甚麼發展商要先入則,後改建開放式廚房?

  1. 坊間不少評論員發表過文章,但欠了一樣很重要的,就是「露台」和「工作平台」(balcony 和utility platform)的合併問題。早幾年前,政府知道發展商把「露台」和「工作平台」合併湊成一個「大露台」,並以此謀暴利,有違「豁免環保面積」的原意。
  2. 承上,政府認為,露台是起居之用,工作平台是晒衫,不應合而為一,加上市民對「發水樓」有意見,於是,最近的屋苑設計圖則,是被迫把兩者分開,令一個單位的外牆,多了「兩嚿嘢」,一個係「露台」,一個係「工作平台」,例子係長實大圍名城。
  3. 承上,露台大細,會影響樓價,參考大角咀港灣豪庭,樓評人脫苦海話,一期單位其實室內設備質素都比第二期單位好,但係就偏偏少左個露台,結果有露台的比無露台有起碼一成的溢價,以兩期最細單位作比較,第一期的477呎跟第二期的499呎,少左呢22呎,售價可以相差幾十萬。
  4. 大圍名城,「露台」和「工作平台」是分開的,因為2009年後,環保露台與工作平台不可以相連,一定要分開起,例如露台在客廳,工作平台在廚房或洗手間
  5. 留意發展商D單位的「原則」設計,是刻意把廚房的「工作平台」,「搬」往客廳「露台」,湊成一個「大露台」。這種設計,是否正合買家心意?
  6. 第五,問心吖,「千萬」豪宅喎,要用「電」煮食喎,你肯唔肯買? 須知道,用來「過骨」的是密封式廚房,過了屋宇署這關就係神仙。過骨後,把原有密封式廚房拆去,在客廳位置加建一個開放式廚房,那麼,業主就擁有一個「大露台」,一個「明火煮食開放式廚房」,這是否買家心意?
  7. 現實的商業環境下,發展商想賺錢就要諗計仔。
  8. THE ICON應該是2004年入則的,應不受措施影響,除非其圖則有過重大修改;另一解釋的是,沒灑水系統的開放式廚房若建在客廳近正門口位置,便會太接近逃生門,使設計圖則難以獲得政府審批;再者,廚房的「工作平台」難以建在「天井位」,若放在廁所又不淪不類(工作平台放在廁所內還要對著天井位?),故發展商迫於無奈,把封密式廚房「搬往」露台位置,順便把工作平台和露台二合為一,一舉兩得。

消房條例對封密式廚房有要求不無道理,這是為大家著想的,但這個條例跟「室內裝修」和「自主創意」是有矛盾和衝突的,撇除THE ICON事件,二手業主未經入則批準而私下打通屬明火煮食的廚房,也是香港因循守舊法例下的「產物」。

參考: http://www.pland.gov.hk/pland_tc/tech_doc/joint_pn/jpn02_c.pdf

本修訂版: 2006年2月(加入第12段及修訂附錄A第1(b)(iv)段)

(iv) 平台最少兩面是敞開的,或如在同一住宅單位,而工作平台是與空調機平台相連,或與其他工作平台相連,則較長的一面須是敞開的。如屬後者,則將兩者分隔作不同用途的分隔牆(如有的話)的高度只可是護牆的高度。工作平台不可與同一單位內的任何露台相連;

 

咁點解要交一間「爛屋」比人先?
承上,單位未完成「改建」,相信發展商想完成改建後,才一次過整全屋裝修。正如施永青所講「無可能整靚咗再拆」。

代理有否協助發展商「偷雞」?
這是一個很敏感的問題,講錯嘢就唔好啦,讀者自己評論。

點解發展商冇售樓書?

  1. 我的高見是,單幢樓一梯四伙,實用率去到邊,大家心中有數,這是常識!買得千萬豪宅的「富豪」又知唔知?
  2. 看看發展商樓書的原則,廚房(封密式的,有煤氣用的廚房)原意不是建在近露台位置,這是「配合」屋宇署和現時法例的「權宜之計」。
  3. 發展商樓書的單位原則屬「怪雞設計」,業主不難想到,當自己站在露台時,剛巧樓下單位的廚房「抽油煙」,油煙樓下「攻」樓上,正常買家一想到便掉頭走,又怎會掏錢買樓? 若閣下不是內行人,或者不夠賀某本人的聰明絕頂,怎會知道發展商的怪則用意?
  4. 我的高見是,代理向買家提供的開放式廚房圖則,根本是發展商原意,發展商搞哩搞路,無非係想過屋宇署這關,但偏偏香港不合時宜的法例太多了,事件只是冰山一角,TIP OF THE ICEBERG……

沒有售樓書,只有簡單的宣傳小冊子,就是這個原因。

記者問,為何露台不是「全玻璃趟門」?
如前所說,我認為,發展商在拆走封密廚房後,會還原「露台原本應全是玻璃趟門的」。

警方是否有權介入這宗疑似刑事的收樓事件?
李永達亦認為,事件涉嫌詐騙,要求政府研究個案,但屋宇署就話無詐騙,唔知李永達點睇。警務署署長曾偉雄表示,暫時仍未收到The ICON的投訴,加上屋宇處在跟進事件,故警方暫不會介入調查。

對於事件,地建會有沒有調查權?
地建會話,榮豐國際不是會員,故對事件不作評論。

中原無人取代施永青成集團精神領袖

自本年1月1日起,黎明楷已升任為中原集團主席,施永青選擇循序漸進地退下來,故目前仍留守中原,為集團制定經營戰略。至於黃偉雄已升任亞太區總裁、陳永傑亦調升為亞太區董事總經理。

THE ICON事件發生後,施永青以「獨立第三者」為中原辯解其實不合邏輯,外間盲的也看得出,現時中原香港,沒有施永青這位精神領袖根本就不行。黃偉雄和陳永傑雖然位高權重,是中原的開國功臣,但氣質和魅力,仍跟「精神領袖」格格不入。

2008年金融海嘯,施永青不得不順延已預備好的退休計劃,以協助中原集團應付金融危機;想當年,一向內歛的接班人黎明楷經驗尚淺,「搞唔掂」危機乃人之常情也,無人怪他,但這一次THE ICON事件,為中原集團開腔的似乎「後繼無人」了。

有一次,毛澤東召見王洪文和鄧小平,毛澤東問道︰「我死了會怎麼樣?」王洪文答︰「以階級鬥爭為綱,建設國家。」鄧小平答道:「天下大亂,軍閥混戰。」毛澤東聽罷,仰天長笑,哈哈哈哈……

若要在中原董事之中,挑選一位能擔當集團精神領袖角色的人,我現時只看得起「教父」,即中原訓練學院院長,郭昶(音:闖)。

 

網上資料參考:
二○○一年,為鼓勵環保建築設計, 政府豁免環保露臺計入建築面積。條件是,每個單位「贈送」 環保露台一個,面積不多於單位實用面積的百分之四, 上限為五平方米。
二○○二年,再送晾晒衣服用的工作平台, 每單位上限一點五平方米。於是無論單位大小樓層高低, 也不論座向景觀,統統增設露台和工作平台。

THE ICON
樓高17層
1梯4伙
68個單位
2伙頂層相連及連天台特色戶外
單位由690呎至781呎
A及D單位面積690呎
B及C單位則781呎(部份高層單位771呎)
舊契年期達999年,屬新盤中罕有
項目建築成本達2億元。